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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章程
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章程 (2004年12月27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 (简称:中爱联) 英译名:CHINA FEDERATION OF PATRIOTIC PROJECTS (英文缩写:CFPP) 第二条 本会系由海内外热爱中国的爱国人土和团体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国性的从事爱国工程的非赢 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络海内外爱 国人土、爱国团体,宣扬爱国精神,组织爱国工程,弘扬中华文化,促进祖国统一。 第四条 本会由国家文化部主管,在民政部登记,接受上述两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5号(紫竹院公园清代行宫)。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海内外爱国人士、爱国团体,研究和宣传民族文化传统,广泛组织和开展爱国主义 活动;培育爱国主义情感,发展爱国主义事业; (二)配合有关方面保护祖国名胜古迹,组织和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 (三)组织创作中国历史与现实社会中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作品,编辑、出版、摄制其书刊、 影视作品; (四)宣传热爱祖国、报效祖国的先进事迹,宣传古往今来的各民族爱国英雄;宣传为建立新 中国而浴血奋斗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革命英烈、爱国志士;宣传新时期为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作出贡献的先进人物; (五)广泛建立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华人的联系,促进各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祖国 的和平统一和中华民族振兴贡献力量; (六)积极开展国际民间交流与合作,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为祖国和平崛起作出贡献。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爱国报国事业,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驻会理事审议通过,并报理事会备案; (三)由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贯彻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 会;连续三次以上无故拒绝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亦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侵害本会权益、损坏本会名誉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 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 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或表决。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 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社会上和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一般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 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续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 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聘请对国家、社会、人民和本会有贡献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土担任名誉主席或顾问 指导本会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 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受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 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 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己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 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梁茂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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