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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建立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适应的管理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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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确立,使干部和群众之间建立了平等的、互相合作的同志式的关系。但是,这种新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必须有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作保证,否则,就有可能被损害和破坏,严重时甚至还有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出现实际上的剥削和压迫的关系。毛泽东曾经指出:我们不能够把人民的权利问题理解为人民只能在某些人的管理下面享受 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等等权利,劳动者要有“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 文化教育的权利。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 这表明,只有劳动者的管理权得到保证,即能够以各种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参与对国家事务的管理与监督, 才能使一切国家机关、部队、企业和文化教育事业充分体现人民主权的性质和要求。无疑,毛泽东的上述思想,是从更加广阔、更加深刻的基础上论述了社会主义民主这一重大的问题。毛泽东总是把实现和捍卫人民主权的思想同坚持中国的社会主义方向紧密联系在一起,在他看来,人民群众如果不能参与管理上层建筑,而只是处在一种被领导被管理的状态,这就不但使 官僚主义得不到遏制,而且政治上社会主义方向和经济上的公有制基础也难以得到保证。事实表明,社会主义事业是前所未有的伟大创新的事业,是亿万劳动人民创造自己新生活 的事业。只有充分依靠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使群众能够通过一定的渠道和形式真正参与决策,才能使领导者的决策符合客观实际,也才能有利于集中群众力量把正确的决策付诸实现。正如列宁所说:“对我们来说,重要的就是普遍吸收所有的劳动者来管理国家。”[2]新中国成立伊始,毛泽东主持制定的具有国家大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国家政权属于人民”。[3]这个体现新中国的国家性质的根本原则,为后来制定的国家宪法所确认。 ① 我国现行宪法对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的权利都作了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1960年3月22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批转《鞍山市委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的报告》的批示中,以苏联经验为鉴戒,对我国的社会主义企业管理工作作了科学的总结,强调把工人参加管理,干部参加劳动,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干部、工人、技术人员三结合,作为工业管理和企业管理,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的方针。[5]经过许多大型企业试行后,1961年制定的“工业七十条”正式确认了这个管理制度,并确定把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作为实行这种制度的有效形式。这就把吸收劳动者参加管理的思想加以制度化,成为社会主义企业管理必须遵循的原则。同时,毛泽东当时称之为“鞍钢宪法”的干部 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等原则,并不只限于企业管理,而且也是作为扩大社会主义民主、防范国家机关和管理人员中滋生官僚主义的一项重大措施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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