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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进民退”争论谈国有企业改革(2)

时间:2010-08-28 19:37来源:人民网 作者:办公室 点击: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国内一些学者提出,我国建立和发展国有企业,不仅有理论依据,也有法律和制度的依据。建立、发展和壮大国有企业,即建立、发展和壮大全民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宪法》所赋予的。如果国有企业不断地退缩,即“国退民进”到达一定的临界条件,不仅在国民经济中无法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而且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也会丧失,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基本经济制度将不复存在,社会主义也将成为一句空话。只有发展壮大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国有企业,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要求和发展方向。


  二、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1. 如何把国有企业办成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给出为什么建立和发展国有企业的合理性解释时,实际上隐含一个前提条件,即国有企业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因而是公有制企业。于是,一些主张“国退民进”和反对“国进民退”的学者就指出,我国的国有企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而是官办企业;官办企业存在着腐败、行政垄断和效率低下,应该退出和让位给私有企业。这里,提出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及其资产属于全民所有。但是,谁来代表全民履行所有权?由此,我国法律还明确规定,由政府代表全民行使所有权。从这个实际出发,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从“放权让利”到实行“承包租赁”、“拨改贷”、“厂长经理责任制”,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再到现在仍在进行的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所承担的社会职能,以及实行公司化改造,都是力图克服行政垄断、效率低下等问题,并且取得了成效。当前,国有企业的“政企不分”问题已经较好地得到了解决,国有企业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充满活力的重要微观经济主体。因此,不能以国有企业容易办成官僚企业来否定国有企业建立、改革和发展的必要性。


  需要强调的是,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注意分开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使企业具有独立生产经营权的同时,又要避免出现一种相反的倾向,即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不到位、放松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和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2. 国有企业必然缺乏效率吗?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论证建立和发展国有企业的合理性时,包含着一个重要的理论逻辑,即在生产资料公有的条件下,杜绝了“按资分配”,人们只凭借劳动来获取收入,遵循“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原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实行的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正是按劳分配为主体的重要保证。但是,也有的学者认为,在生产资料公有的条件下,“按劳分配”并不会自动实现,并且会影响国有企业的效率问题。

 

(责任编辑:周静)